秦甜心台包養網前紅 涂云新:憲法修正的限制實際與形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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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年夜學 法學院, 湖北, 武漢 430072)

摘 要:在中國憲法的實行經過歷程中,實際界一向存在著分歧修憲形式的競爭性主意,此中,漸進式修憲形式與一次修憲形式之間的不雅點爭鋒尤為劇烈。漸進式修憲形式的實際基本是憲法修正的無限度實際;一次修憲形式的實際基本為憲法修正無窮制論。中國近六十年來的憲法變遷實行顯示,憲法修正的很多準繩性或許最基礎性的題目依然無法在當今中國構成共鳴,憲法修正依然必需面臨平易近主轉型經過歷程中的價值多元與價值重構。憲法修正的焦點效能曾經從傳統的“限制當局權利”范式轉移為國度價值多元化時期的“社會共鳴的整合”范式。為此,采用折衷的以憲法修正限制實際為實際基本的階段式修憲形式將有能夠成為將來中國修憲形式的一種最佳選擇。

要害詞:憲法修正;修憲形式;憲法變遷;修憲權;制憲權

一、 題目的提出——中國憲法修正的形式選擇

經過憲法修正而推進憲法變遷的憲法實行機制研討持久以來以來都是我法律王法公法學界和實務界追蹤關心的核心。跟著世界范圍內新興平易近主國度憲政實行的推動,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的理念和軌制曾經超出了地輿范圍的限制而敏捷在平易近主轉型國度擴大,在這種全球構造和佈景下,中國憲法的實行不只面臨著一種區域或許全球挑釁也面對著中法律王法公法治過程的深條理構造題目。憲法修正遂成為推進憲法變遷的“利器”而備受注視和重用。關于憲法修正的研討,學界重要追蹤關心的論域不過乎這幾個方面:修憲權性質研討、修憲權與制憲權關系研討、憲法修正限制研討、憲法修正方法研討、憲法修正機關的研討、憲法修正法式研討、憲法修正與憲法說明研討、憲法修正與憲法審查研討、憲法修正與法次序安寧性研討、憲法修正與在朝黨研討、憲法修正與國際人權條約批準研討、憲法修正的法史學研討。統而不雅之,憲法修正的形式選擇依然是我們解讀中國憲法實行機制的焦點。在前述研討的基本上,本文將避開孤立切磋1982年憲法實行三十年“共時研討”(synchronic analysis),而是以1949年新中國樹立以來六十年憲法實行為語境停止“歷時研討”(diachronic analysis)的方式,來切磋經過憲法修正而達致的憲法變遷中的構造性題目,以及由此而激發的我們關于中國憲法變遷形式的深條理思慮。

我國臺灣憲法學家黃俊榮和張文貞在《途徑相依或軌制選擇?——論平易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的形式》一文中指出,平易近主轉型國度的憲法變遷形式(包括制憲和修憲)有四種重要的形式:

在這四種形式中,制憲與修憲分辨依照時光集中的水平分歧而表現出憲法變遷在統一性上有高下之分。由前蘇聯分化而構成的“獨聯體”國度年夜都是經由包養網 過程一次制憲的方法在絕對集中的時光內經由過程政治定奪的方法完成了平易近主國度的創制。以南非共和國為代表的國度則是在絕對較長的時光內經由過程憲法的自我更換新的資料從本質上逐步變革了憲法的威權特征完成了平易近主化轉型,以此種階段性制憲的方法停止的憲法變遷防止了短時代內國際法令次序的凌亂與陣痛表示出戰爭主義的特征。以韓國、阿根廷為代表的國度則是經由過程必定時光內年夜範圍的憲法修正而完成了平易近主化轉型。以印度尼西亞為代表的西北亞部門國度則是經由過程分批次、漸進式修憲的方法完成了憲法的更換新的資料。

在年夜陸公法學界,關于修憲形式的會商重要追蹤關心點之一在于憲法的穩固性與順應性之間的嚴重關系,年夜大都憲法學者對頻仍修憲如許一種憲法變遷的方法堅持了相當的批評立場,其實質性的追蹤關心點在于防止憲法修正淪為政治決議計劃如許一種法令東西主義的命運。綜合比擬國際比擬有代表性的修憲形式思潮,有三種分歧的不雅點在彼此博弈和較勁:人年夜漸進式修憲形式、一次修憲形式、階段式修憲國民參享形式。

本文以為修憲文本是切進憲法修正形式之爭的基點,中國近六十年來的歷次憲法修正所發生的修憲文文實在隱含了一個文本內構造和文本外構造,依據對修憲文本構造的解構,在當下中國政治、經濟、文明體系體例改造駛進“深水區”的包養網 語境下,中國憲法修正應采取階段式國民參享的修憲形式。

二、 憲法修正界線的實際之爭

(一)修憲無界線論

主意憲法修正無界線的學者以為憲法一定是可以修正的,除憲法為“高等法”(higher law)、“最高法”(supreme law)這一情勢特征外,有權機關均可經合法的法令法式對其條則做無窮制的修正。按照此種不雅點,即便憲法有制止修正的處所亦可成為修憲的對象。

1.葛哈·安舒茨的不雅點

葛哈·安舒茨(Gerhard Anschütz)是二十世紀前半期德國有名的憲法學家,他被以為是在魏瑪憲法研討範疇數一數二的學者。在Gerhard Anschütz看來,憲法從法理實質上與通俗法令無異[[2]],憲法的修正與通俗法令的修正存在一樣的法理基本,憲法的修正只不外是各類法令修正的一種情勢之一罷了[[3]]。既然對通俗法令的立、改、廢并不存在界線,那么對于憲法的修正也無所謂當然的限制。

2.理查德·湯瑪的不雅點

與Gerhard Anschütz 同時期的另一位德國憲法學家理查德·湯瑪(Richard Thoma)以為制憲權的行駛和制憲者愿意自己并不組成對憲法修正的有用否決來由。由於憲法的制訂或許是修正都是各類政經氣力關系對照之后的一個均衡或許合意的成果。在憲政運轉的經過歷程中,哪些居于主導位置的政治經濟氣力的代表假如決意修正憲法,那么依然保持憲法的修正的界線勢必招致暴力沖突從而能夠加倍損壞一國的憲政次序。[[4]]

3.勞倫斯·卻伯的不雅點

哈佛年夜學勞倫斯·卻伯(Laurence Tribe)傳授以為訴諸憲法修改案的憲法變更現實上是法令系統達到了一個裂點(a point of discontinuity),在這個裂點上,法令系統處于憲法反動和日常法令次序的最基礎變更之間。憲法所應當包含的法令次序在這個裂點上若欠亨過對憲法自己的修訂則將會難認為繼。在波士頓傾茶事務半個世紀之后的McCul包養 loch v. Maryland一案[[5]]的時期中,有反動和憲法修正兩個道路可供選擇,那么對于美國而言,經由過程準反動式(quasi-revolutionary)的憲法修改案來完成法令次序的重組成為了需要。[[6]] 在1861年,國會曾否決經由過程任何能夠干涉州權外部事務的修改案,之后不久便有三個州否決對憲法修正。[[7]]基于修憲可以被應用干涉州的外部事務,很多的國會議員都對憲法第十三修改案表現否決。但是,內戰讓這種否決修憲的提案變得白費。[[8]] 再聯絡接觸1860年月美國關于奴隸制的題目終極是經由過程南北戰鬥的情勢加以處理的汗青佈景,憲法修正假如被限鎖在一個狹窄的空間,那么當法令系統的紛歧致到達必定的水平時,若憲法還不克不及被修正,那么不是憲法修改案而是戰鬥或許反動才幹處理前述的法令系統的沖突。 跟著美國憲政的成長,在第十八和第十九修改案中仍是有一種否決憲法修正的不雅點,可是在牽涉到修憲合憲性爭辯的National Prohibition Cases[[9]] 和 Leser v. Garnett[[10]]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都支撐了兩個修改案的合憲性。在1939年Coleman v. Miller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也支撐了憲法修正的合憲性。[[11]] 基于此,Tribe傳授也主意關于憲法修改案的合法性題目屬于政治題目因此是不克不及夠受制于司法審查的。[[12]] 與Tribe傳授一樣主意修憲無界線的學者還包含Frederick Schauer與John Vile。

4.布魯斯·阿克曼的不雅點

有名美國憲法學家布魯斯·阿克曼(Ackerman)傳授以為美國憲法第5條戔戔134個字所組成的條則的字里行間并沒有一個關于憲法修正界線的明白謎底——“本憲法只能以此處規則的法式而不得以其他方法停止修正”。 能否將憲法所規則的這些充分前提轉化為需要前提,以及憲法第5條規則的修憲法式對憲法的將來成長能否具有盡對的安排權如許的題目,取決于我們而非憲法文本的規則。[[13]] Ackerman傳授舉了1860年月的憲法危機的例子,美國憲法的成長在1986年月繚繞第十四修改案產生的斗爭到達了顛峰,終極是我們國民(we the people)使憲法文本取得了足夠的威望。顯然,Ackerman傳授跳出了對憲法第5條停止法令情勢主義解讀的窠臼,他提出了三個值得省思的題目:第一,在應用憲法第5條時,共和黨人面對什么樣的法令題目?第二,歷屆總統、國會議員、法院和通俗選平易近又能夠如何處置這些題目?第三,小我對這些題目的反映是如何演化成更年夜範圍的憲法決議計劃形式的?[[14]] 基于這些題目,Ackerman傳授以為應當超出憲法第5條的文本情勢主義解讀來對待憲法修正的無界線。

5.林紀東的不雅點

法令為社會生涯的規定,因社會生涯之需求而發生,隨社會生涯之變遷而變遷,與社會生涯之關系,如影之隨形……且憲法因其為國度最基礎年夜法之故,固宜具有安寧性,復因其于政治社會之變遷最為敏感之故,順應性亦所重視,故如以為憲法之修改非無限制不成,似與憲法為社會生涯規范,且宜富有順應性之實質不甚合適。假如制憲權基于制憲時之政治佈景而為,則修憲時之政治佈景,亦應享有劃一的位置與權利,不克不及為制憲時之決議,可以永遠限制而后之公民意志。[[15]]

(二) 修憲界線論

法令非原封不動之事務,它需因應世事情遷而調劑本身的規范範疇和規范水平曾經獲得法理學上的共鳴。憲法亦是法令之一種,蓋非論其特別性與最高性,就法令之實質而言,憲法亦需求應時而變,如許憲法的修改案現實上是在一個汗青性的時光構造(杰爾哈特.胡塞爾稱之為die Zeitstruktur der Geschichtlichkeit[[16]])中跟著汗青的變遷而演進的。我國有名的憲法學家王世杰和錢端升師長教師早在1937年寫就《比擬憲法》之時就專章闡述了憲法修正的能夠性題目,他們指出:古人不雅念,不以為憲法為契約,而以為憲法為法令;不以為制憲為立約行動,而認制憲為立法行動;不認國度的發生基于憲法的發明;而只認國度的機關及其權柄,基于憲法的發明。依著這種看法,憲法無論在情勢上或在現實上都不含有不成變性。[[17]] 我國憲法學界對于憲法修正的限制說年夜都持一種支撐和贊成的立場。

1.卡爾·施密特的不雅點

德儒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以為憲法作為一個全體具有“同質性”和“連續性”,他區分了“憲法修正”與“違憲修正憲法”兩個概念,憲法的修正必需遵照憲法的“同質性”并不得違背作為一個最基礎決議的憲法自己。即便是對憲法的嚴重修正也不得觸碰憲法鎖定的價值和表現的最基礎特征,憲法的修正也不得超越制憲權(pouvoir constitué)。Schmitt以為作為最基礎準繩和精力的憲章(Verfassungsgesetz)是不成以被修正的,而憲律(Verfassung)是可以或許被修正的。[[18]] 不然國會可以顛末立法法式,以修憲(Verfassungs?nderung)之名行制憲(Verfassungsgebung)之實,到達損壞或許推翻憲政體系體例的目標。

2.漢斯·凱爾森的不雅點

純潔法學派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以為法令是一個有層級效率的規范系統,下位律例范的效率根據起源于上位律例范,拾級而上,一切規范的效率根據在于最為“基礎規范”的憲法。這個“基礎規范”的效率又起源于一種超驗的邏輯假定,它是憲法合法性的基本。這種基礎的假定也就是憲法的合法性基本是不容修正的。[[19]]

3.托馬斯·庫利的不雅點

美國憲法學家托馬斯·庫利(Thomas M. Cooley)以為美國憲法第5條現實上既為憲法修正設定了法式性限制又為憲法修正設定了實體性的限制。任何的憲法修改案必需與作為全體的憲法自己堅持分歧,憲法的修改案不得修正諸如平易近主準繩、權力分立如許的平易近主共和的基礎準繩。[[20]]

4.沃爾特·戴林格的不雅點

沃爾特·戴林格(Walter Dellinger)傳授以為憲法的修正必需遵守必定的規定、準繩和價值。 他起首以為聯邦最高法院在Coleman v. Miller案[[21]]和Goldwater v. Carter案[[22]]中的判決來由是過錯的。美國憲法第5條[[23]]明文規則了憲法修正的法式規定如下:(1) 國會啟動形式(Proposals by Congress) (2) 各州倡議形式(The Convention Alternative)。兩種方法都在法式請求2/3大都決規定和3/4大都決規定。第5條還規則了憲法修正的界線:(1)1908以前能夠制訂之修改案,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修正憲法第1條第九款之第一、第四兩項。(2)不得褫奪各州它在參議院中的同等投票權。Walter Dellinger經由過程春聯邦憲法第5條的細心剖析以為這個條目有雙重效能:第一,它可以處理修憲的法式性題目。第二,它也可以處理憲法修改案自己的合憲性題目。[[24]] 是以,Walter Dellinger否決Tribe傳授將修憲視為政治題目的不雅點而以為修憲自己也應當遭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

5.臺灣年夜法官釋字第499號說明的不雅點

臺灣司法院年夜法官會議在釋字第499號說明問中明文宣示:憲法條則中,諸如:第一條所建立之平易近主共和國準繩、第二條公民主權準繩、第二章保證國民權力、以及有關權利分立與制衡之準繩,具有實質之主要性,亦為憲法全體基礎準繩之地點。基于前述規則所構成之不受拘束平易近主憲政次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本,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照之任務。[[25]] 在第499號說明文中,年夜法官特殊說起了“憲法中具有實質之包養 主要性而為規范次序存立之基本者”,可以揣度出,年夜法官會議偏向以為這種“憲律例范存立之基本者”應當屬于憲法修正的鴻溝。晚期臺灣的學術界如薩孟武、徐宗力師長教師似乎也偏向于憲法修正的限制論。[[26]]

(三)修憲限制實際之爭與修憲形式

修憲限制實際之爭無疑包括了近代憲政主義對修憲自己性質的兩個維度的懂得:其一,從政治性維度看,修憲經過歷程自己看所是一種政治選擇的經過歷程,憲法的變遷在這個意義上無疑與政經氣力對照、社會形式變革有著密不成分的鏈接,既然憲法文本是國民政治選擇的產品,修憲就不用拘泥于文本規則而不受修憲界線的限制。其二,從法令性維度看,修憲運動不是一種肆意性的政治運動,修憲不屬于法外空間(rechtsfreien Raum[[27]]/legal vacuum),相反修憲需遵照必定的憲政主義的法準繩、法理念和法通例。經由過程憲法修正完成平易近主國度的轉型曾經成為憲政主義成長的一種選擇,這一點對于后發型憲政國度更是尤為主要。修憲限制實際從很年夜水平上折射出了修憲形式的能夠選擇方法。

憲法修正的界線除了表現出修憲形式的某種特征外還附加了必定的軌制效能。第一,憲法修正的界線還可以處理憲法變遷中穩固性與順應性之間的牴觸,這實在是憲法次序內化到國民心中組成國民對憲法威望尊敬的請求。第二,無限制的憲法修正預留了政治力回旋與構成的足夠空間,對日后憲政成長做決議計劃和選擇時,只需保持憲法的基礎架構,各類政治氣力都可以經由過程妥當的修憲渠道來推進政經氣力的博弈。[[28]]

三、中國近六十年來憲法修正的剖析

(一)制憲文本與修憲文本

憲法的文本的變更是我們熟悉中國修憲汗青的直接材料和證據。我國粹者通說以為憲法修正可以分為周全修正和部門修正兩種情勢,由此而得出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為三次周全修正,而1979年人年夜決定[[29]]、1980年人年夜決定[[30]]、1988年修改案、1993年修改案、1999年修改案、2004年修改案為六次部門修正。[[31]]本于制憲權與修憲權絕對區分,本文在此將區分制憲文本與修憲文本。所謂制憲文本系指制憲權作為一種原素性權利運轉之后所發生的最為最基礎規范的文本,所謂修憲文本是經過憲法修正而發生的憲法文本。對于中國憲法而言,我們假如依照通說以為中國憲法顛末三次周全修正,那么這三次周全修正所發生的文本都是修憲文本——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在中國開國后的憲法次序中,制憲文本一直只要一個即1954年憲法。接上去便會發生相互排擠的兩個題目:第一,1982年憲法能否是絕對于1954年制憲文本而發生的一個修憲文本?第二,1982年憲法能否是絕對于1978年憲法而發生的一個修憲文本?陳端洪傳授以為,制憲權是對政治存在情勢的總的定奪權,是主權的一種表示。誰在定奪,誰就是制憲權主體。古代平易近主機制下的制憲權是作為主權一切者的“國民”,而不符合法令律狀況下的“國民”,國民顛末政治定奪后,經由過程代表制,將制憲權隱藏于日常的憲法次序之中。[[32]]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1954年憲法是制憲文本,1954年憲法從法理上合適了國民總的政治判定這一前提,它也合適了中法律王法公法統從頭樹立后的分歧性,亦即,自從1954年憲法確立之后,中國年夜海洋區的法統就一脈相傳到了此刻。 依照這個邏輯推理,1978年憲法與1982年憲法均為修憲文本,假如 1982年憲法是對1978年憲法的修訂,那么就會發生對修憲文本的再修訂的景象(此即憲法修改案的修改案),在邏輯上不克不及美滿。故應當以為1982憲法并非是對1978年憲法的修正而是對1954憲法的周全修正。[[33]]

(二)修憲文本的構造比擬——對“修憲內在的事務”的剖析

1. 憲法序文修正

(1)憲法序文有用力嗎?

憲法序文的修正簡直成為了我國歷次憲法修訂的主要範疇。切磋關于憲法序文修正的題目首當其沖的即是憲法序文的效率能否答應其被修正以及修正的幅度題目。在我國,關于憲法序文的效率大要有“有效力說”、“有用力說”、“部門有用力說”等幾種有代表性的不雅點。[[34]] 憲法的序文并非如憲法的註釋一樣存在一個情勢上完全的法條構造,在認可不完整法條存在的條件下,不完整法條中至多存在一類法條,其感化在于闡明或許描寫,并由此為其他法條供給一種說明的根據。有時辰,這種法條描寫的概念未必窮盡,可以經由過程“追溯到該界說行規則之后的諸多法令規則以及,借此等后續規則表達的規范理念”來根究法條的明白內在。[[35]] 憲法序文的效率是由其特別的政治效能所決議的。[[36]] 從我國憲法的詳細情形來看,這種政治效能對憲法序文效率的影響在于:第一、斷定領導思惟。第二、規則國度義務。第三、宣示憲法最高效率(憲行憲法序文第13天然段)。法國憲法委員會在1971年7月16日“結社不受拘束案”的判決中對憲法序文的效率明白表現確定,這使得曩昔關于憲法序文效率實際上的爭議和不斷定性獲得了終包養 極的處理。[[37]] 聯合憲法序文的政治效能、憲法宣言作為不完整法條的特征和域外法的實行,尤其是我國的修憲實行,筆者以為憲法序文的效率應當獲得確定。

(2)憲法序文修正與政治合法性論述

以1982年憲法為例,憲法序文總共分為13個天然段,每個天然段論述一個絕對較為集中的主題。以憲法序文第7天然段和第13天然段為例,我們可以看到1982年憲法第7天然段規則了國度的領導思惟和四項基礎準繩,原文為:中國新平易近主主義反動的成功和社會主義工作的成績,都是中國共產黨引導中國各族國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惟的指引下,保持真諦,修改過錯,克服很多艱巨險阻而獲得的。今后國度的最基礎義務是集中氣力停止社會主義古代化扶植。中國各族國民將持續在中國共產黨引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惟指引下,保持國民平易近主專政,保持社會主義途徑,不竭完美社會主義的各項軌制,成長社會主義平易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給自足,艱難奮斗,慢慢完成產業、農業、國防和迷信技巧的古代化,把我國扶植成為高度文明、高度平易近主的社會主義國度。1982包養網 年憲法第13天然段規則了憲聽到“非君不嫁”這兩個字,裴母終於忍不住笑了起來。法的最高效率和威望,原文為:本憲法以法令的情勢確認了中國各族國民奮斗的結果,規則了國度的最基礎軌制和最基礎義務,是國度的最基礎法,具有最高的法令效率。全國各族國民、一切國度機關和武裝氣力、各政黨和各社會集團、各企業工作組織,都必需以憲法為最基礎的運動原則,并且負有保護憲法莊嚴、包管憲法實行的職責。從1982年憲法序文的第7段與第13段對照可以看出,中國憲法的政治符合法規性性起源于二:其一為中國共產黨引導的中國反動和扶植工作所構成的政治結果,其二為中國一切黨派和集團都必需遵照和保護憲法威望。

(3)憲法序文與代表性強化

1954年憲法顛末歷次修正,代表性(representation)的強化一向飾演側重要的腳色,每一次修憲均可視為在朝黨和國度對代表性危機的直接回應。[[38]] 1954年憲法序文第4段:“我國國民在樹立中華國民共和國的巨大斗爭中曾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引導的各平易近主階層、各平易近主黨派、大家平易近集團的普遍的國民平易近主同一陣線……”,1975年憲法序文第5段:“我們要穩固工人階層引導的以工農同盟為基本的各族國民的年夜連合,成長反動同一陣線……”,1978年憲法序文第6段:“我們要穩固和成長工人階層引導的,以工農同盟為基本的,連合寬大常識分子和其他休息群眾,包養網 連合愛公民主黨派、愛國人士、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僑民胞的反動同一陣線….”,1982年憲法序文第10段:“在持久的反動和扶植經過歷程中,曾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引導的,有各平易近主黨派和大家平易近集團餐與加入的,包含全部社會主義休息者、擁戴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戴內陸同一的愛國者的普遍的愛國同一陣線,這個同一陣線將持續穩固和成長”,2004年憲法修改案第19包養 條修訂了1982年憲法序文第10段:“在持久的反動和扶植經過歷程中,曾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引導的,有各平易近主黨派和大家平易近集團餐與加入的,包含全部社會主義休息者、社會主義工作的扶植者、擁戴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戴內陸同一的愛國者的普遍的愛國同一陣線,這個同一陣線將持續穩固和成長。”2004年“三個代表”領導思惟“進憲”更是在朝黨在代表性強化上所做出的嚴重一個步驟。從九次嚴重的修憲來看,文本上,中國憲律例定的在朝黨的代表性有一個逐步擴展的趨向。實際中,國度成長的“危機”或許代表性“危機”都是修憲的重要動因和能量起源,危機的構成一方面與統治權對內的平易近主在朝方法互相關注,另一方面也與改造開放后國民的主體性垂垂加強,國民的平易近主訴求日益低落不有關系。黃俊榮傳授將這個經過歷程稱為“因應危機的代表性強化”。[[39]]

2. 經濟軌制條目修正

(1)經濟軌制變遷招致修憲

固然我國現行憲法的經濟軌制與1954年憲法的經濟軌制堅持本體上的統一性:社會主義性質,經濟軌制條目的修正成為我國憲法修正最為密集的部門。在一切的經濟條目變更中最為激烈的就是1982年憲法的第6條[[40]](經濟軌制和分派軌制)、第8條[[41]](所有人全體經濟)、第11條[[42]](非私有制經濟)。從經濟政策的內在的事務上看, 它們年夜多是變量, 具有顯明的長久性, 每部憲法在經濟軌制方面的差別年夜都具有激烈的時期特色, 每次修正憲法都在經濟政策等方面有年夜包養 幅度的變更[[43]]張千帆教曾引述馬克思韋伯的不雅點論證到:在某些前提下,“法令次序”仍堅持原狀,而經濟關系卻產生了極真個改變。在實際上,社會主義生孩子系統可以經過政治權利經由過程不受拘束契約而逐步采購一切生孩子手腕,甚至不需求轉變法令的任何一段話就可發生,反之亦然。[[44]] 張千帆傳授由此以為:憲法對經濟軌制的規則不只是不用要的,也是難以操縱、不成實行的。[[45]] 憲法是一部穩固的基礎法, 因此不那么基礎的政接應該由法令規則, 而不該進進憲法; 不然, 政策變更必定請求修正憲法, 從而影響憲法的穩固性和威望性。別的, 憲法的修正法式凡是比普通法令更為艱苦和復雜, 因此讓憲律例定普通政策將約束立法者的四肢舉動, 使之不克不及隨社會變更而實時調劑政策。[[46]]

(2)為何修正經濟軌制條目

憲法中的經濟條目涌現與世界憲政的成長有著親密的關系。在社會主義憲法被高度認識形狀后,社會主義國度力求經由過程經濟基本決議下層建筑的邏輯確認社會主義反動的結果。這是一種“反動結果確認”的邏輯。我國憲法對經濟軌制的規則遭到前蘇聯憲法形式的影響,把經濟軌制的規則放到很是主要的位置公然確認經濟軌制的社會主義性質,明白規則國度的基礎經濟政策和成長公民經濟的方針,把經濟軌制中最基礎的內在的事務都規則到憲法和成長公民經濟的方針,把經濟軌制中最基礎的內在的事務都規則到憲法之中。[[47]] 有學者以為中國今世的憲法修正經由過程不竭地進步非私有制經濟的位置,經由過程慢慢確立市場經濟的合憲性,經由過程規則保證私家財富權等為社會轉型樹立了響應的經濟軌制。經由過程經濟軌制簡直立、牢固與運作,中國當下的社會經濟生涯程度極年夜進步,而跟著經濟程度的進步,小我的才能和常識成為經濟的動力,社會也逐步的從本來的過火誇大成分向逐步解脫成分約束進步,人與人之間的同等性由于經濟層面的不受拘束度加年夜以及經濟層面的同等而不竭得以穩固。[[48]] 筆者贊成中國憲法的經濟軌制條目深受蘇聯憲法學說和憲法體系體例影響的不雅點,除此之外,筆者以為馬克思主義學說“經濟基本決議下層建筑”的法哲學思想也影響著中國憲律例定和修正經濟軌制。

3. 國度機構和基礎權力條目的修正

從1982年憲法以來的修改案來看, 只要10 項是既非經濟政策又非政治政策的修憲內在的事務,。第11條修改案(1993年)將憲法第98 條:“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5 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平易近包養 族鄉、鎮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3 年。” 修正為:“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5 年。鄉、平易近族鄉、鎮的國民代表年夜會每屆任期3 年。”第17 條憲法修改案(1999年)是為了與刑法(1997年) 中的“迫害國度平安罪”相分歧, 才將憲法第28 條的“反反動的運動”修正“迫害國度平安的犯法運動”。國度為了使憲法與法令相分歧而修憲。2004年憲法修改案第24 條修改案:“國度尊敬和保證人權”。關于全國人年包養 夜代表的起源應該包含特殊行政區的第25 條修改案(2004年)。關于緊迫狀況的第26 條、第27 條、第29 條修改案,關于國度主席停止國是運動的第28 條修改案,第30 條修改案(鄉鎮人年夜的任期改為5年)和第31 條修改案(增添《義勇軍停止曲》為國歌)。[[49]]

統不雅中國開國以來的憲法條則構造,我們可以直不雅的取得兩個基礎特征,其一,序文為中國憲法政治合法性論述的文本表達。其二,依據馬克思主義經濟基本決議下層建筑的法哲學,中國憲法重視經濟軌制的設定。

四、我國現行修憲形式的特色

自從1954年憲法公佈以來,中國憲法曾經歷經了九次修訂,那么從這九次修訂經過歷程能否可包養網 以解讀出中國近六十年來的修憲形式呢?謎底是確定的。起首,憲法文本的變更,尤其修憲文本的構造性特征可認為我們對上述題目的解答供給材料佐證。其次,對憲法修正的限制性實際的應用,我們可以得出在實行層面上中國憲法歷經九次修改含有一系列不變的原因,在實際層面上,中國的憲法學者似乎偏向于贊成和確定憲法修正的限制論。[[51]] 再次,在憲法修正的限制論主導下,1954年憲法與1982年憲法堅持了Carl Schimt所說的憲法實質的同質性,即憲法的社會主義實質貫串了歷次修憲運動(四部憲法的序文關于憲法領導四項和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引導可以作證)。基于對中國修憲形式的摸索,筆者以為開國后憲法修正表示出以下五個特征:

(一)黨主修憲形式

近代中國面對著嚴重而復雜的時期挑釁,中國共產黨恰是在這一國難當頭的時辰出生并引導中國國民步進自立樹立中華國民共和國的汗青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當然地成為法定和現實上的在朝黨和引導黨。[[52]] 1954年憲法的制訂也是在中國共產黨的引導下啟動了制憲權。1975年憲法第二條明文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引導位置: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國民的引導焦點。工人階層顛末本身的前鋒隊中國共產黨完成對國度的引導。從這個意義上說,恰是1975年憲法的註釋真正的地記載和反映了我國憲法的實質性特征。從構成的通例來看,每次修憲都是由中共中心向憲律例定的提案權主體之一——全國人年夜常委會以提交憲法修正草案的情勢提出修憲的提出,再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會商經由過程后向全國人年夜提出修憲的動議。[[53]] 以2004年憲法修改案的出生經過歷程為例,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心委員會第三次全部會議經由過程了《中共中心關于修正憲法部門內在的事務的提出》,此中提出的第一條為憲法序文第七天然段“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惟、鄧小平實際指引下”修正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惟、鄧小平實際和‘三個代表’主要思惟指引下”。[[54]] 這闡明關于憲法修正的提出權是由作為在朝黨的中國共產黨壟斷的,修憲權的主體現實上為中國共產黨。

(二)漸進修憲形式

在修憲的時光特征上,近六十年的修憲實行告知我們我國憲法的修正在情勢上為“周全修正”和“部門修正”的復合,而近三十年來主導我國修憲形式的是“部門修正”的情勢。一方面,我國憲法在轉型經過歷程中沒有集中式的一次完成修正而是采用分階段的方法經過的事況了三次年夜的周全修正,這表現出了“階段式修憲”的特征。另一方面,對憲法的修正采取的方法是在舊憲法的框架之內逐步而有次序的修正,1982年憲法失效以來的四次憲法修訂就是采用的這種漸進式的方法。

(三)政治經濟氣力對照影響修憲

相較于1954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關于國度主席的專章規則,197包養 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都找不到關于國度主席的條目。究其緣由,政治經濟氣力的對照對于憲法修正發生側重年夜的影響。毛澤東在1970年3月8日召開的為四屆人年夜和修正憲法作預備的會議上,提出了撤消國度主席的提出。成果在1975年憲法公布后,國度主席的條目就付之闕如。現實上關于國度主席的存廢之爭反應了黨外交經氣力對照關系的變更。[[55]]

(四)修憲內在的事務集中于序文和經濟條目

在與經濟軌制的關系上,我國憲法是循著“順應——不順應——修正——再順應——再不順應——再修正”的軌跡,而不竭地停止著修正。[[56]] 三十年年來,中國改造走的是一條試錯漸進之路。從經濟體系體例看,改造在很年夜水平上是“摸著石子過河”,而不是事後design“一攬子”改造方針然后按圖索驥,由此所帶來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社會變更與成文憲法之間的嚴重關系,為了彌合或許消解這種嚴重關系,對憲法中的經濟軌制條目的修正便成為一種當然的選擇。

五、 對中國修憲形式的檢查

(一) 修憲權合法性危機

1. 符合法規性與合法性的二分

在法學範疇,符合法規性(legality)與合法性(legitimacy)是兩個分歧的概念,前者系對于法令規定系統自己的而言,后者指涉的是法令規定系統之外的基本。剖析實證主義巨匠哈特(Hart)持“符合法規律性的合法性”形式,把合法性萎縮成情勢法式的符合法規律性。在其視野中,法令是規定的同一體,作為現實存在的認可規定是規定之法令效率的判準,法令的有用性由認可規定或經它承認的品德準繩來判定。[[57]] 異樣的在Kelsen看來,下位法的合法性起源于作為最高規范的基本規范,基本規范是全部其實法次序之效率依據。[[58]] 如許一來,包含憲法在內的法令的合法性題目就是一個絕對封鎖的系統。但無論對于“認可規定”仍是規范基本的再次反問,法令實證主義就顯得力所不及。這里的題目是,合法性的根據能否可以或許起源于封鎖的規定系統自己?顯然,對最為“實證法“自己的合法性根據在于更高的“處死”或許“公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合法性”在邏輯條理上是高于“實證法”的。化用日常說話表述,我們有所謂的“符合法規的但分歧理”的說法。法令的合法性和符合法規性是彼此強化的關系,符合法規性可以不竭從實然層面強化合法性,合法性也可以從應然層面加大力度符合法規性。對于修憲權的符合法規性起源于憲法自己的規則,而對修憲權合法性的檢查則必需從憲律例范系統的基本或許內部周遭的狀況動身。

2.中國修憲權的合法性

在我國,修憲權運轉的可以在學理上被分化為法式構造(procedural structure)和實體構造(substantive structure)。其啟動法式見表7:

從中國修憲權運轉的法式構造我們可以推表演修憲的實體構造應當是一個黨主立憲(single party constitutionalism)[[59]]的形式,即在朝黨經由過程修憲提出的情勢向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提出提出,然后顛末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的修憲提議提交全國人年夜會議上審議經由過程。從我國現行憲法的體系體例來看,上述修憲的法式構造和實體構造是合適憲律例定的,來由有二:第一,依據憲法的序文第7天然段,“四項基礎準繩”是我國憲法貫串一直的領導準繩,此中憲法的社會主義實質在于工人階層引導的國民平易近主專政,中國共產黨的引導作為工人階層的引導應當在現行憲法框架內予以遵照。中國共產黨對國度的引導表現為政治引導,以中國共產黨看待修憲的立場和方法上看,在朝黨僅僅是經由過程“修憲提出”來完成了其政治引導。第二,從憲法通例的角度上看,中共中心對憲法修正的提出權曾經在六十年的憲法實行中構成了通例。上面的題目在于,中國修憲權運轉的合法性能否值得進一個步驟檢查。假如說修憲權也是可以由國民主權所推導出來,那么在中國,作為主權者的國民有兩個代表機關,一個是中國共產黨,詳細落實為中共中心,一個是全國人年夜。兩個代表機關并不是簡略并列關系,全國人年夜在共產黨的引導之下。中國共產黨不是憲法創設的,而是中國國民在汗青的經過歷程中創設的,憲法不外以“全國各族國民”的口氣宣佈了、護衛了共產黨的引導這個準繩罷了。只要將1982年憲法序文關于共產黨的引導權的宣示和憲法第一條、第二條聯合起來,才幹完全地闡釋中國主權的階層構造及其代表構造。像任何代表制一樣,在中國,主權者國民也不克不及親身進場,而需經過代表行使主權。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國民包養 的代表,這是一個基礎的政治現實,也是最基礎的憲法準繩。[[60]] 從代表者與被代表者在本體論上的關系上看,被代表的國民才是擁有修憲權的真正主體。而六十來年的中國修憲實行,恰是從國民主權這個更為最基礎的意義上講,存在著一系列潛伏的合法性危機。這個危機的一個表征即是——“代表者”修憲與“國民修憲”之間的隔膜。

(二) 以修憲限制論為基本的漸進修憲形式

漸進式修憲形式看待憲法修正采限制論學說,以為憲法的修正應當遵守必定的鴻溝、準繩和法式。即便很多持修憲限制論的學者對中國憲法在短短的六十年被頻仍的修正九次深表擔心,由於這將形成了憲法穩固性的損失,同時會使憲法修正淪為在朝黨政策變更的法令東西。對照德國基礎法在“二戰”之后歷經了 60次的修正[[61]],從1975年憲法的第一次周全修正到2004年憲法修改案,中國的修憲形式從總體上表示出了在一個相當長的時光內按部就班的修正特征。從實際和實行兩個層面檢查中國漸進修憲形式,國民復決權的缺掉和“摸著石頭過河”的退路依然是值得我們深入包養網 反思的。

1 代議機關修憲與復決權

復決權來自拉丁文ad referendum,瑞士1449年起首實行了這種國民直接投票的復決情勢。依照王世杰、錢端升師長教師對世界列國復決情勢的研討,復決權分為制憲復決(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與立法的復決(Legislative Referendum),制憲復決即對于議會或其他制憲集團所經由過程的憲她忽然有一種感覺,她的婆婆可能完全出乎她的意料,而且她這次可能是不小心嫁給了一個好婆家。法案或憲法修改案的復決。[[62]] 復決權的實質是賜與國民以全平易近投票的方法往決議一部法令的經由過程與否。當修憲遭包養網 受符合法規性或許合法性危機的時辰,復決權無疑是消弭反動的良劑[[63]]。在我國,憲法的修正權集中于代議機關——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行使。現行憲法第62條明文規則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行使下列權柄:(一)修正憲法;(二)監視憲法的實行……由此可見修憲權在于代議機關——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縱不雅我國憲法的三次周全修正和六次部分修正,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均以法定法式完成了修憲。但是,這并不克不及暗藏修憲權在中國所隱含的缺點——復決權的缺掉,至多從實行上看,復決權在中國開國后還從未被國民享有過。國民表達本身的看法若經過代表來轉達,良多時辰能夠遭致歪曲,為此由國民直接訴求直接平易近主的情勢更勝于立法機關制訂和修正憲法所形成的代議政治的平易近意轉達上的濃縮。從憲法實際上看,這是由於主權在實質上是由公意所組成的,而意志又是決不成以代表的;它只能是統一個意志,或許是另一個意志,而決不克不及有什么中心的工具。[[64]]

2 漸進修憲抑或“試錯式修憲”?

誠如夏勇所言,1982年憲法的行憲史也是憲法的變遷史,憲法且行且改,可以說,是一部“改造憲法”,憲法中規則不規則經濟軌制和處所權限,并不克不及轉變“改造憲法”的屬性,更況且,憲法中規則不規則經濟軌制和處所權限本就是和現行憲法最基礎架構相悖的一種實際假定,即便此刻周全肅清也并不實際。並且,那種試圖與日俱增地處理最基礎題目的主意,無疑會低估我國憲政扶植的艱難性和年夜國政治管理的復雜性。[[65]] 這種修憲形式是以憲法作為中國經濟成長和社會變更的推動器,當局或許政黨自動推進憲法的變更和修正從而完成社會次序的構建,其特色為:第一,立憲啟東的自上而下與立憲經過歷程的精英決議計劃。第二,推重前瞻性與摸索性立憲。第三,視法令為政策的固化和總結。其實質是法令東西主義在立法效率層面的集中表現,其基本是弱化法令自己的至上性和威望性,而將在朝黨或在朝團體的總政策和道路作為法令效率發揮的界線。[[66]]

從憲法內在的事務與平易近意的關系而言,憲法是一國的最高基礎規范,比法令還要誇大穩固性,不只在制訂時較為嚴謹,修改時也較為艱苦。在此種情形下,憲法的內在的事務往往比法令較難往“共同”平易近意。在很多場所,固然大都的國民認定憲法應當修正,但憲法卻在超大都決才幹修正的design下,使未受超大都國民支撐的“平易近意”無法擺佈憲法的內在的事務。[[67]] 在中國憲法的實行中,文本與實際之間的嚴重關系被進一個步驟加劇,現實政治生涯中的權利運作,很能夠并不是文本中所浮現的那樣,也分歧于我們所接收的那些重要來自東方的憲政學理。所以,在我國持久政治生涯中一系列實其實在的影響我國政治軌制變遷憲法現實,某種水平上看來,在經歷了這一系列的事情之後,他們的女兒終於長大了,懂事了,但這種成長的代價太大了。也應當被當真看待。[[68]] 規范憲法學死力將中國實際中還“不規范”的權利拉進憲律例范的制約中,營建憲政的傑出氣氛。[[69]]

(三) 以修憲無窮制論為基本的一次修憲形式

在中國粹界也有人持修憲限制否認論以為憲法的修正不該該限制國民的政治選擇能夠性。對于憲法是應當“年夜修”仍是“小修”的爭辯曾經從很年夜水平上包養 表現了“制憲”仍是“修憲”的爭辯。近年來,跟著平易近主轉型國度憲政的成長,修憲和制憲也呈現了絕對化的包養 趨向,以修憲無窮制論為基本的一次修憲形式成為了一種學界追蹤關心的題目。

1. 修憲與制憲的絕對化

察看憲法變遷與憲政實行,制憲與修憲的分野曾經不再像以往那樣涇謂清楚,而一次完成憲改或是分階段漸進完成憲改,其間的差別已漸趨含混,遂于此發生了制憲與修憲絕對化的景象。[[70]] 由於憲法變遷的絕對化景象,發明了很多成長的能夠性,也包含著很多決議計劃的空間。從豐盛的國度實行形式看,平易近主轉型雖有路勁相依的論點,但表示在憲法變遷的頭緒上,卻浮現出更歧異多元的局勢,在轉型頭緒與憲法變遷的靜態中,實在存在著很多選擇的契機,足以影響平易近主轉型國度憲法成長的標的目的。[[71]] 1954年憲法文本屬于制憲權啟動后所發生的一個“制憲文本”當屬無疑義,而開國后我國三次周全修憲從很年夜水平上轉變了憲法的原有面孔,對照1978年憲法與1982年憲法,我們難免發生如許一個疑問——1982年憲法是在制訂一部新憲法嗎?

2.一次修憲形式與國民主權

一次修憲形式論者主意在高度集中的時光內選擇一次性完成憲法的修正而首創一個平易近主憲政的新時期。憲法包養網內在的事務變更的幅度或許鉅細實在對于一次修憲沒有決議性的意義。由於當被代表的國民真正進場后,國民經由過程其自決(self-dete包養 rmination)可以當然地完成對舊憲法的改革。一次修憲形式下,對憲法的修正其主體是“我們國民”。美國憲法學者Ackerman提出了“立憲時辰”的實際,他對于美國憲法提出了一種二元(dualistic)的懂得,他以為美國的變更起源有二:我們國民和國民的代表。[[72]] 憲法變更的原動力在于“我們國民”,由“我們國民”所推進的憲法的變更重要有三個階段的“立憲時辰”——開國階段、重建階段和新政時代。[[73]] 立憲時辰是一個實際上不成剔除的、隨時能夠呈現的活的時辰。它會打斷日常政治的時光流, 拔出出去, 從頭啟動日常政治朝新的標的目的前行。國民制憲權的不成褫奪性并不料味著立憲時辰就是常態, 假如制憲權永遠活潑, 日常政治就沒有能夠,包養 這無異于否認政治社會的能夠性。[[74]] 國民作為主權者,存在于憲法之外,憲法之上。也就是說,它的權力不是憲法付與的,憲法不外將其權力作為準繩宣示出來而已。[[75]] 作為主權者的國民,不單享有制憲權還享有修憲權。國民一旦實行完制憲的任務, 他們當即閉幕,制憲權主動回回到配合體。而成文憲法作為國民的最基礎意志將永遠性地存在, 用來束縛當局。再次我們可以把成文憲法的這種政治聰明稱為借尸還魂, 即借憲法的軀殼還國民之魂靈。也可以說, 憲法就是國民留下的“經”, 這“經”里明白地立下了國民對當局的受權與誡命或咒語, 人們得常念此經, 以求平易近主神的護佑。[[76]] 那么在憲政主義的常態運轉中,制憲權實在并未消散或許消亡,而是曾經被靜靜地轉化到了修憲權傍邊。政治立憲主義學者恰是應用這種方式來消解施米特所謂的“一個平易近族的合法意志”與“一個封鎖的符合法規性系統”之間的“不成消解”的對峙。[[77]] 也有政治立憲主義的學者提出中國憲法的變遷形式應當是以一種比擬溫順的方法完成平易近主國度的轉型,并盼望有一個“天然狀況——利維坦——光彩反動——當局論”故事的中國版本[[78]]

結 語

從憲法變遷的角度,憲法修正在中國近六十年的法治成長過程中不單在政治合法性危機的處理上飾演了主要的腳色,並且也為在朝者供給了一個社會轉型和變更的憲法說明的話語系統。在這種語境和佈景下,憲法修正的形式選擇對于中國將來完成平易近主轉型將會是一個嚴重的課題。

修憲形式選擇與憲法修正的限制實際存在著很是慎密的聯絡接觸,漸進式修憲形式的實際基本是憲法修正的無限度實際。在中國,憲法修正的限制論者以為憲法修正必需遭到法式上、時光上、內在的事務上的限制。憲法的修正不得及于憲法中具有實質之主要性而為規范次序存立之基本者,憲法的修正也不克不及觸及作為憲法堅持“存續性”和“統一性”的最基礎憲法精力。相反,一次修憲的修憲形式其實際基本為憲法修正無窮制論。無窮制論者主意憲法的修正權的合法性基本在于國民主權,修憲權的主體是國民,憲法的修正不該該限制國民基于其不受拘束意志而做出的政治選擇。

平易近主憲政體系體例下,政黨政治對憲法修正的運轉的影響不只是一個政經氣力對照的展示,也是一個好處訴求博弈與讓步的經過歷程,可是,憲政體系體例所請求的國民主權準繩又請求國民對于憲法的修正的自動與積極。作為在朝黨的中國共產黨在法令上和現實上都對憲法的修正發生著深入的影響,人年夜的修憲運動也是黨的意志上升為國度意志的法令化表達。跟著“依法治國”和“依憲治國”過程的推動,憲法修正依然必需直面中國日益低落的平易近主介入需求。

在中公民主轉型面對嚴重的挑釁的明天,關于憲法修正的很多準繩性或許最基礎性的題目依然無法構成一個可以凝聚在憲法中的共鳴。憲法修正依然必需面臨平易近主轉型經過歷程中的價值多元與價值重構。從這個意義上講,憲法修正在轉型憲政時代的效能產生了范式轉移,憲法修正的焦點效能曾經從傳統意義上“限制當局權利”轉移到了當今轉型國度中“社會共鳴的整合”。為此,為了防止漸進式修憲的行動踉蹌和一次修憲形式的激烈震蕩,采用折衷的憲法修正限制實際為實際基本的階段式修憲形式將有能夠成為將來中國修憲形式的一種最佳選擇。在轉型時代,既有的憲律例范也許并非盡善盡美,但至多可以供給政治經過歷程中在朝與否決的政治菁英一個會談和商談的基本。此時,階段式修憲形式所飾演的效能是相當活動性的,一方面是為將來進一個步驟的憲法轉型奠基初步的基本,另一方面為下一波的平易近主化海潮的應對,供給其軌制上的能夠性。[[79]]

文章起源:頒發于《四川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2年第6期(總第183期)。

作者簡介:秦前紅,武漢年夜學法學院傳授、博士生導師,重要研討範疇為憲法學道理、比擬憲法、處所軌制;涂云新,奧斯陸年夜學(University of Oslo)LL.M,武漢年夜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重要研討範疇為比擬憲法學、人權法、國際法。Email: chinatu@live.com

The Limits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and the Challenges of Constitutional Amending Models

——A Legal Appraisal in the Context of China’s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the Past Sixty Years

Qin Qianhong, Tu Yunxin

(School of Law,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Abstract: In the course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there have been competing claims on the models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Among those, the debate between incrementalistic change model and revolutionalistic change model is the hottest one. It is pointed in this article t包養 hat the choices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models and the limits of amending power are closely interrelated; the incrementalistic amendment model is based on the so called limitation doctrine, while the revolutionalistic amendment model is based on the so called non-limitation doctrine. This article specifically addresses the issues regarding the challenges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in the context of sixty-year practice. Though it is quite difficult for China to form a kind of consensus concern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fundamental issues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amendments can hardly avoid the value pluralism and cultural pluralism in the future democratic transition. In this sense, the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has undergone remarkable shift of paradigm, the traditional paradigm which is centered on “limiting governmental powers” has been replaced by “integration of social consensus” in this great time of transition. Finally, this article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possible best choice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model for China would be the progressive model包養網 which is construct說出自己想要的想法和答案。 .ed on a revised limitation doctrine.

Keywords: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constitutional amending model; constitutional change; the amending power; pouvoir constitué.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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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俊榮、張文貞:《途徑相依或軌制選擇?——論平易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的形式》,《題目與研討》(臺灣)2006年第6期。

[[2]] Georg Meyer, Gerhard Anschütz, Lehr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7. Aufl., München: Duncker & Humblot, 1919, S.906f.

[[3]] Walter Jellinek, ““很好吃,不遜於王阿姨的手藝。”裴母笑瞇瞇的點了點頭。Das verfassungs?ndernde Reichsgesetz”, in Gerhard Anschütz & Richard Thoma, H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Bd. II, Tübingen, 1932, S.182f.

[[4]] Richard Thoma, “Grundbegriffe und Grunds?tze”, in Gerhard Anschütz &am包養 p; Richard Thoma, Hg.,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Bd. II, Tübingen: Mohr, 1932, S.108, S.155.

[[5]] McCulloch v. Maryland, 17 U.S. (4 Wheat.) 316, 428-31 (1819)

[[6]] Laurence H. Tribe, “A Constitution We Are Amending: in Defense of a Restrained Judicial Role,” 97 Harv. L. Rev. 436.

[[7]] 57 Congressional Globe 1263 (1861); H. Ames,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During the First Century of Its History,” H. DOC. 353, pt. 2, 54th Congress, 2d Sess. (1897), 363.

[[8]] 66 Congressional Globe 921, 1424-1425, 1444-1447, 1483-1488 (1864).

[[9]] National Prohibition Cases, 253 U.S. 350 (1920).

[[10]] Leser v. Garnett, 258 U.S. 130 (1922).

[[11]] Coleman v. Miller, 307 U.S. 433, 450, 454, 456 (1939)

[[12]] Laurence H. Tribe, “A Constitution We Are Amending: in Defense of a Restrained Judicial Role,” 97 Harv. L. Rev. 442,443; Henkin, “Is There a ‘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85 YALE L.J. 597 (1976).

[[13]] 【美】阿克曼:《我們國民:憲法的變更》(修訂版),孫文愷譯,北京:法令出書社,2009年,第16頁。

[[14]] 【美】阿克曼:《我們國民:憲法的變更》(修訂版),孫文愷譯,北京:法令出書社,2009年,第17-18頁。

[[15]] 林紀東,《比擬憲法》,臺北:五南圖書出書公司,1980年,第122頁。

[[16]] Gerhart Husserl, Recht und Zeit,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 1955, S.10ff..

[[17]] 王世杰、錢端升:《比擬憲法》,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373頁。

[[18]] Carl Schmitt,Die Verfassungslehre, 8. Aufl.,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93, S.87.

[[19]] Hans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in Anders Wedberg, trans., The Lawbook Exchange, Ltd., 1945, p.45-56.

[[20]] Thomas M. Cooley, “The Power to Amend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2 Mich. L.J. 109, 118 (1893); 中文先容可拜見杜強強:《修憲權的隱含界線題目——美國憲法學實際關于憲法修正界線的爭辯》,《舉世法令評論》2006年第4期。

[[21]] Coleman v. Miller, 307 U.S. 433 (1939)

[包養網 [22]] Goldwater v. Carter, 444 U.S. 996, 1002-03 (1979)

[[23]] 舉凡兩院議員各以三分之二的大都以為需要時,國會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改案; 或許, 當現有諸州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懇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年夜會,以上兩種修改案,如經諸州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修憲年夜會批準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門而產生所有的效率,至于采用那一種批準方法,則由國會經過議定;但一八○八年以前能夠制訂之修改案,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之第一、第四兩項 ;任何一州,沒有它的批准,不得被褫奪它在參議院中的同等投票權。

[[24]] Walter Dellinger, “The Legitimacy of Constitutional Change: Rethinking the Amendment Process,” 97 Harv. L. Rev. 386, 388.

[[25]] 司法院公報,第 42 卷 5 期, 第1-59 頁;總統府公報,第 6339 期,第 3-76 頁;司法院年夜法官說明續編(十三)第 685-788 頁;守護憲法 60 年,第 159-162 頁。

[[26]] 拜見許宗力:《憲法修正界線的實際》(上),《憲政時期》(臺灣)1982第7卷3期,第35頁。

[[27]] Heinrich Comes, Der rechtsfreie Raum: Zur Frage der Normativen Grenzen des. Rechts,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76, S.19ff..

[[28]] 許宗力:《憲法違憲乎?——表明包養網 字第四九九號說明》,《月旦法學》(臺灣)2000年第60期,第147頁。

[[29]] 第五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則的決定(1979)

[[30]] 第五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正《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定(1980)

[[31]] 拜見許崇德:《中國憲法》(第3版),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第69—77頁;韓年夜元、林來梵、鄭賢君:《憲法學專題研討》(第二版),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第222—224頁。

[[32]] 陳包養網 端洪:《國民必得進場》,《北年夜法令評論》2010年第1期。

[[33]] 王旭:《我國憲法實行中的商談機制——往蔽與建構》,《中外法學》2011年第3期。

[[34]] 拜見韓年夜元:《比擬憲法學》,北京:高級教導出書社,2008年,第118—123頁。

[[35]] 胡鴻亮:《試論憲法序文效率題目——以拉倫茨<法學方式論>為切進點》,《宜春學院學報》2008年第30卷。

[[36]] 殷嘯虎、李莉:《憲法序文的效能與效率研討》,《上海路況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04年第6期。

[[37]] 李曉兵:《法國憲法委員會1971年“結社不受拘束案”評析——法國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乎?》,《廈年夜法令評論》2010年第18輯。

[[38]] 黃俊榮:《平易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元照出書社(臺灣),2003年,第30頁。

[[39]] 黃俊榮:《平易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元照出書社(臺灣),2003年,第30頁。

[[40]] 中華國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軌制的基本是生孩子材料的社會主義私有制,即全平易近一切制和休息群眾所有人全體一切制。社會主義私有制覆滅人抽剝人的軌制,履行各展其長、按勞分派的準繩。國度在社會主義低級階段,保持私有制為主體、多種一切制經濟配合成長的基礎經濟軌制,保持按勞分派為主體、多種分派方法并存的分派軌制。

[[41]] 鄉村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履行家庭承包運營為基本、統分聯合的雙層運營體系體例。鄉村中的生孩子、供銷、信譽、花費等各類情勢的一起配合經濟,是社會主義休息群眾所有人全體一切制經濟。餐與加入鄉村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的休息者,有權在法令規則的范圍內運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豢養自留畜。城鎮中的手產業、產業、建筑業、運輸業、貿易、辦事業等行業的各類情勢的一起配合經濟,都是社會主義休息群眾所有人全體一切制經濟。國度維護城鄉所有人全體經濟組織的符合法規的權力和好處,激勵、領導和輔助所有人全體經濟的成長。

[[42]] 在法令規則范圍內的個別經濟、私營經濟等非私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構成部門。國度維護個別經濟、私營經濟等非私有制經濟的符合法規的權力和好處。國度激勵、支撐和領導非私有制經濟的成長,并對非私有制經濟依法履行監視和治理。

[[43]] 王磊:《憲法修正若何面臨將來?——修憲與憲法的穩固性和持續性》,《中外法學》2005年第1期。

[[44]]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Guenther Roth & Claus Wittich ed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 334.

[[45]] 張千帆:《憲法學導論》(第二版),北京:法令出書社2008年包養網 ,第145頁。

[[46]] 張千帆:《憲法不該該規則什么》,《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

[[47]] 牛凱:《論我國現行憲法修正的緣由及其嚴重意義》,《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0年第2期。

[[48]] 陸幸福:《中國今世社會轉型與憲法修正》,《實際月刊》2006年第8期。

[[49]] 王磊:《憲法修正若何面臨將來?——修憲與憲法的穩固性和持續性》,《中外法學》2005年第1期。

[[50]] 拜見王磊:《憲法修正若何面臨將來?——修憲與憲法的穩固性和持續性》,《中外法學》2005年第1期。開國以來四部憲法的經濟軌制條則的百分比與國民基礎權力的百分比的統計如下:

[[51]] 韓年夜元:《試論憲法修正權的性質與界線》,《法學家》2003年第5期;秦前紅:《憲法變遷論》,武漢年夜學出書社,2002年,第145—149頁。

[[52]] 秦前紅、葉海波:《社會主義憲政研討》,山東國民出書社,2008年,第345—346頁。

[[53]] 秦前紅:《新憲法學》,武漢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第289頁。

[[54]]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心委員會第三次全部會議公報

[[55]] 拜見尹家平易近:《紅墻見證錄》(下),今世中國出書社,2006年,第666 頁。

[[56]] 牛凱:《論我國現行憲法修正的緣由及其嚴重意義》,《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0年第2期。

[[57]] 肖小芳、曾特清:《“法令性的合法性”何故能夠——哈貝馬斯對哈特法哲學的批評與補葺》,《《品德與文明》2011年4期。

[[58]] 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2006 年第1期,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6 年,第77 頁。

[[59]] 在美國粹者巴克爾(Larry Catá Backer)看來,中國共產黨組成了中國憲政軌制的焦點,中國由此構成分歧于東方不受拘束憲政形式的“‘國度一政黨’憲政形式”,即“單一政黨憲政國”(a single party constitutionalist state)。轉引自強世功:《一黨憲政國——中國憲政形式?》, 《中外法學》2012年第5期。拜見Larry Catá Backer, “The Party as Polity, T包養 he Communist Party, and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al State: A Theory of State-Party Constitutionalism”, 16 Journal of Chinese and Comparative Law 102 (2009).

[[60]] 陳端洪:《憲法學的常識界碑——政治學者和憲法學者關于制憲權的對話》,《開放時期》2010年第3包養網 期。

[[61]] 至今聯邦德國基礎法(Grundgesetz)曾經經過的事況了60此的修訂。德國憲法的修正范圍不只包含變革原有條則還包含新增條目(例如:第120A,120B條,第120C…),截止2010年,德國基礎法的修正曾經包括了191處,從文本上看此刻的德國的基礎法曾經年夜異于1949年的基礎法條目。

[[62]] 王世杰、錢端升:《比擬憲法》,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 第204頁。

[[63]] 王世杰、錢端升:《比擬憲法》,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 第208頁。

[[64]]【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20頁。

[[65]] 常安:《“摸著石頭過河”與“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改造佈景下確當代中國憲法變遷》,《法令迷信》2010年第2期。

[[66]] 秦前紅,《新憲法學》,武漢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第2頁。

[[67]] 黃俊榮:《愛護憲法時包養網 辰》,臺北:元照出書社,2000年,第15 頁。

[[68]] 常安:《“摸著石頭過河”與“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改造佈景下確當代中國憲法變遷》,《法令迷信》2010年第2期。

[[69]] 范進學、張玉潔:《憲法本體性:政治性、規范性抑或說明性?》,《姑蘇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1年第3期。

[[70]] 林子儀等:《憲法:權利分立》(第二版),臺北:新學林出書股份無限公司,2008年,第556頁。

[[71]] 黃俊榮、張文貞,《途徑相依或軌制選擇?——論平易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的形式》,《題目與研討》(臺灣)2006年第6期,第25頁。

[[72]] Bruce Ackerman,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Cambridge,包養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p.6 ; Walter Dean Burnham, “Constitutional Moments and Punctuated Equilibria: A Political Scientist Confronts Bruce Ackerman's We The People,” 108 Yale L.J. 2237.

[[73]] Bruce Ackerman,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p.58. 國民反動的制憲開國制訂的是什么憲法,構建的是什么國度?繚繞這個最基礎題目,又演變出兩條完整分歧的途徑,一個是英美的扶植性的“反動終結”的憲制途徑,一條是法俄的極端反動或不竭反動的政制途徑。詳細一點說,又有三種反動形式,一是英國的光彩反動的憲制,一是美國的“反動終結”的憲制,還有一個是法國年夜反動的憲制。拜見高全喜:《戰鬥、反動與憲法》,載《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11年第1期。

[[74]] 陳端洪:《國民既不進場也不出席——西耶斯的平易近族制憲權實際解讀》,《中外法學》2010年第1期。

[[75]] 陳端洪:《憲法學的常識界碑——政治學者和憲法學者關于制憲權的對話》,《開放時期》2010年第3期。

[[76]] 陳端洪:《國民既不進場也不出席——西耶斯的平易近族制憲權實際解讀》,《中外法學》2010年第1期。

[[77]] 高全喜:《政治憲法學的題目、定位與方式》,《姑蘇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1年第3期。

[[78]] 高全喜:《戰鬥、反動與憲法》,《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11年第1期。

[[79]] 林子儀等:《憲法:權利分立》(第二版),臺北:新學林出書股份無限公司,2008年,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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